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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黄*、杨*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杨*甲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杨*甲均积极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杨*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甲的亲属主动代杨*甲向本院预交罚金六千元,可视为杨*甲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杨*甲犯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 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

  • 上诉人赵*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赵*认为,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其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社会危害性小,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上诉人赵*能如实供述,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在量刑时均进行了考量;故此,原判对上诉人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的近亲属表示愿意替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被告人,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 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系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有投案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景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1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上缴木材变价款,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石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金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 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 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文书类型